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兴顺风纺织厂、长兴盛泉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顺风纺织厂,长兴盛泉纺织有限公司,李松南,李卫红,魏泽胜,方卫琴,王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财保18号申请人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4796930J。法定代表人俞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寿芳、陈弘毅,员工。被申请人长兴顺风纺织厂,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留下村留下自然村。投资人李松南,总经理。被申请人长兴盛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龙山街道玄坛庙村木桥头2号。法定代表人魏泽胜,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松南。被申请人李卫红。被申请人魏泽胜。被申请人方卫琴。被申请人王权。申请人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兴顺丰纺织厂、长兴盛泉纺织有限公司、李松南、李卫红、魏泽胜、方卫琴、王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长兴顺丰纺织厂、长兴盛泉纺织有限公司、李松南、李卫红、魏泽胜、方卫琴、王权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兴顺丰纺织厂、长兴盛泉纺织有限公司、李松南、李卫红、魏泽胜、方卫琴、王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