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康吉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公司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时无能力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