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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颜伟、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伟,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517号原告颜伟,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代理人严文治,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江镇环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天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伟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伟于2016年6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颜伟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