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梅登江与柏桂林、董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登江,柏桂林,董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1747号原告:梅登江,教师。被告:柏桂林,教师。被告:董云,教师。原告梅登江诉被告柏桂林、董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宇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梅登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柏桂林、董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登江诉称:2014年1月28日,债务人郑如兵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利率15%,借款满一年结息,此借款由被告董云担保20000元,被告柏桂林30000元。郑如兵未按约履行付息义务,只在2015年6月22日给付了2000元利息,两被告也没有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约定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梅登江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手机短信。柏桂林、董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债务人郑如兵从原告梅登江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利率15%,每年利息7500元,借款满一年结息。两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其中被告董云担保20000元,被告柏桂林担保30000元。两被告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限。借款后,郑如兵仅于2015年6月22日支付了2000元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催要无果,两被告也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履行保证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人郑如兵向原告梅登江借款并由两被告担保,双方借款、保证行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视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两被告与原告约定了保证的份额,但对保证的范围约定不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郑如兵已支付的利息按两被告保证的份额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梅登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债务人郑如兵已付利息2000元的60%计1200元从中扣除)。二、被告董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梅登江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债务人郑如兵已付利息2000元的40%计800元从中扣除)。三、被告柏桂林、董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郑如兵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被告柏桂林负担427元,由被告董云负担2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