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燕芳与黄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芳,黄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968号原告黄燕芳,女,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煌,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芳诉被告黄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黄燕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燕芳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黄燕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