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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燕芳与黄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芳,黄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968号原告黄燕芳,女,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煌,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芳诉被告黄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黄燕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燕芳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黄燕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