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福兴、滕桂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兴,滕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28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所: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南路218号温馨花园1#楼一层2、7、8、9号店面及一、二层商住所。法定代表人王晓沂,行长。被执行人高福兴,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滕桂青,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福兴、滕桂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1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12797元,归还代垫案件受理费612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向金融、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福兴名下坐落于连江县单元房屋,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 周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