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冬吉犯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冬吉,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海南省琼海市万泉镇。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5月8日、2013年5月1日2次被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汉、检察官助理邓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冬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冬吉为了让被害人黄某继续与其交往,于2015年10月9日17时30分左右,在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先锋城大门附近的众康药行内,强行将黄某拉上一辆租来的丰田牌小轿车,带到琼海市万泉镇丹村村委会排山沟水库附近的一间民房里,限制黄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陈冬吉曾用拳脚、木棍殴打黄某。2015年10月10日10时左右,被告人陈冬吉带黄某一起回琼海市嘉积镇后才让黄某离开。经琼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冬吉已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2016年3月4日,被告人陈冬吉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冬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办案说明、谅解书等,证人黄某梦、黄某2、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某梦、黄某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的辨认现场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冬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冬吉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冬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开芬审 判 员 王春豹人民陪审员 王富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