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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万敏、李少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万敏,李少央,尤式开,孔祥化,孔万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孔万敏。被执行人李少央。被执行人尤式开。被执行人孔祥化。被执行人孔万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万敏、李少央、尤式开、孔祥化、孔万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孔万敏、李少央、尤式开、孔祥化、孔万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孔万敏缴纳执行款2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少央、尤式开、孔祥化、孔万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920.5元,执行费4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17号二单元401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孔万敏、李少央名下,该房产已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06号案件中查封,正在处置中,届时参与分配。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孔万敏、李少央、尤式开、孔祥化、孔万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孔万敏、李少央、尤式开、孔祥化、孔万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7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