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学成、孙邵晓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刘学成、孙邵晓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学成、孙邵晓岛。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学成、孙邵晓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公证处(2015)承县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