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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甲。被执行人江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少民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某甲与被执行人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少民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某乙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