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余维秀与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维秀,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余维秀,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潘康,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维秀与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永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