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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覃贤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312号罪犯覃贤边。现在广西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横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贤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39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贤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假字第400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杉杉、人民陪审员钟继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高、书记员陈琪,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荣立勤、陈登宁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贤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检察院认为,对罪犯覃贤边的假释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贤边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16.80分,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罪犯覃贤边已于2016年4月29日缴纳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16年5月12日缴纳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贤边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收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贤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贤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人民陪审员  钟继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