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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广西平果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景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广西平果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景权,王巍,韦佩礼,罗文,黄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14号。负责人许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西平果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爱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景权,男,壮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王巍,男,壮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韦佩礼,男,壮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罗文,男,壮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爱明,女,壮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平果金都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文、黄爱明、韦佩礼、王巍、周景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属平果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我院已将该案委托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643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