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泽均与肖德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均,肖德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339号原告何泽均,男,生于1969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肖德术,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均与被告肖德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泽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泽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何泽均负担。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