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泽均与肖德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均,肖德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339号原告何泽均,男,生于1969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肖德术,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均与被告肖德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泽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泽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何泽均负担。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