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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剑峰,范旋丽与代真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峰,范旋丽,代真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022号原告周剑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范旋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区庆萍、卢秀兰,、实习律师。被告代真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唐达,黄俊濠,均为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负责人魏代国。委托代理人黄志全,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被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桥。委托代理人黄国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周剑峰、范旋丽诉被告代真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剑峰、范旋丽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剑峰、范旋丽负担。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