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周仕聪与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仕聪,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周仕聪,女,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大观镇。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牟亭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彭勇。关于周仕聪与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仕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停产,申请执行人周仕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6)川1503执字第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仕聪若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华执行员 何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