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红与大庆市萨尔图爱来购超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大庆市萨尔图区爱来购超市,刘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爱来购超市第三人刘贵波,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满族,大庆市萨尔图区爱来购超市经营者,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大街1-6号5门303室。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庆萨劳人仲字【2015)】第2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红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爱来购超市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并于2014年12月17日注销了工商登记,现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遂追加了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即第三人刘贵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刘贵波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红工伤赔偿款40900元,并且支付了执行费514元,同时申请执行人王红也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庆萨劳人仲字【2015)】第22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