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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汪明亮与被执行人赵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汪明亮,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赵会宁,男,汉族,住宁县金村乡,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XX、汪明亮与被执行人赵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会宁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会宁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晓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