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汪明亮与被执行人赵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汪明亮,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赵会宁,男,汉族,住宁县金村乡,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XX、汪明亮与被执行人赵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会宁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会宁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晓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