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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天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服务业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天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服务业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天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育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红岩,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服务业管理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李庆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流,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营口天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育伟、邓红岩,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洪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营口市老边区服务业管理局与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虽分属二个不同的部门,但均为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下辖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因同一土地地块而发生,上诉人提出的反诉与被上诉人的本诉是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上诉人反诉请求是相互联系的。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期间,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未对该部分进行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洪稷审 判 员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