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谢遵国、王伟与刘继冰、朱勇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继冰,朱勇,谢遵国,王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继冰,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勇,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谢遵国,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刘继冰、朱勇、谢遵国因与被申请人王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继冰、朱勇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具体理由为: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包括借款和担保的主从两个合同关系。本案因被申请人王伟非法处置谢遵国的奶牛价格存在争议,谢遵国认为自己奶牛足以偿还王伟的借款,主债务因清偿而解除,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原审判令刘继冰、朱勇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重审期间,买牛人付振岭进一步证实谢遵国不知道卖牛的事,刘继冰、朱勇也不在场。这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王伟所依据的证明是假的,该证明内容说“经谢遵国同意”纯属捏造。三、原审法院无视主债务不清的事实,更无视王伟起诉时已经将卖牛款减除的事实,以借款和卖牛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强行枉法裁判,通过该案的审理结果可以看出,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一定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谢遵国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具体理由为:一、我借王伟20万元属实,但是王伟拉走了我的20头奶牛,市场价格25万元,王伟未经我同意将我的20头奶牛以11.5万元的价格卖掉,我不认可这个价格。我不但不欠王伟钱了,王伟还应返还给我5万元,因此刘继冰、朱勇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判决认定我的牛价值11.5万元,判令两保证人承担8.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二、王伟起诉两担保人的依据就是王伟的父亲书写的证明,该证明中“经谢遵国同意”是王伟父子伪造的内容。事实上,我并不知情,一审重审时,买牛人付振岭已经证明。三、二审法院无视主债务不清的事实,更无视王伟在起诉时已经将卖牛款减除的事实,竟然以该8.5万元与卖牛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维持原判,在主债务不清的情况下,继续让担保人承担担保债务,是明显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认为,谢遵国向王伟借款20万元并由刘继冰、朱勇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谢遵国未能按期还款,经谢遵国同意,王伟父子将谢遵国的20头牛拉走。以上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无异议,双方借款担保关系成立并生效。谢遵国在向王伟出具借据时写明“用牛场所有财产拍卖偿还(包括30头牛)”,该约定内容不明确,原审认定该约定不具有担保效力并无不当,王伟要求保证人刘继冰、朱勇偿还借款合法正当。王伟自认谢遵国的20头奶牛出售价格11.5万元抵偿借款,要求刘继冰、朱勇偿还剩余8.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谢遵国主张其让王伟拉走20头奶牛只是作担保并没有同意将奶牛出售,并且20头奶牛价值25万元,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根据借款担保的事实、刘继冰签字的证明以及买牛人付振岭的证言判令刘继冰、朱勇偿还借款8.5万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继冰、朱勇、谢遵国主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王伟庭审时提交的证明有王伟和刘继冰的签字,再审申请人刘继冰、朱勇、谢遵国均认为王伟父子出售20头奶牛没有经过谢遵国同意,该证明是伪造的,但是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再审申请人仅凭案件判决结果推定原审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未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其主张,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继冰、朱勇、谢遵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继冰、朱勇、谢遵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