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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苏乃芬与黄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乃芬,黄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苏乃芬。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黎。苏乃芬与黄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20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02执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