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苏乃芬与黄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乃芬,黄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苏乃芬。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黎。苏乃芬与黄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20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02执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