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进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学斌与邹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斌,邹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进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斌,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执行人:邹海金,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杨学斌与被执行人邹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进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学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海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学斌人民币8.5556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1183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邹海金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海金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