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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724号原告周康。委托代理人顾明、周暄,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周康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