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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席国群与被执行人朱保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国群,朱保仓,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35号申请人席国群,男,生于1971年10月,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朱保仓,男,生于1973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赵洋,女,生于1978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席国群与被执行人朱保仓、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3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