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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贵峰与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峰,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451号原告张贵峰,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广帅,系原告配偶。被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飞,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峰诉被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峰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峰撤回对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鲁亚萍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