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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彦利、张福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彦利、张福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彦利、张福水。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彦利、张福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