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林阿村、林阿明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阿村,林阿明,陈鹭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193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郑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冰滨,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阿村,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阿明,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鹭怀,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林阿村、林阿明、陈鹭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