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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铜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铜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174号原告宋铜昌,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傅禹,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8号。原告宋铜昌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铜昌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