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军与被执行人肖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肖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肖坤林,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军与被执行人肖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津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坤林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肖坤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坤林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军至今未受偿。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坤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军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4)津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炜审判员 熊 英审判员 雷光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