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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8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住所地:罗甸县龙坪镇斛兴路56号。法定代表人段存山,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6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驾驶员,家住罗甸县龙坪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人借款42512.78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只偿还12000.00元,尚欠30512.78元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银行存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需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进行“四查”,并口头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暂缓执行。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金世富审判员 邓德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