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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54年4月9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2016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庆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张雁雄担任记录,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正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翻新其祖屋时发现其父亲(已故)遗留下来的火药枪一支及火药和铁砂各一盒子,遂将该支火药枪及火药和铁砂放置家中。2015年10月7日17时许,胡某某邀约练某某、胡某上山打“竹鸡”,后胡某某带上该火药枪与二人同行,当晚23时许,三人行至宜宾县高场镇富荣村同兴组小地名“土地上”时,发现有反光物体从小路上窜至包谷地里,胡某某以为是野物便朝该物体开枪射击一次后前往查看,发现误将身穿反光条文衣服的被害人陈某甲打伤,随后将陈某甲送往医院医治。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甲面部及颈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持有的该支疑似枪支属于枪支。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10月23日,胡某某与陈某甲达成了赔偿29000元的协议并取得陈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枪支检验意见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说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王某、练某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在不具备枪支配置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