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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重庆市华安煤矿房屋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华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7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222号。法定代表人李应兰,区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安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XX。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XX公园和XX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安煤矿将产权证为合川县房产管业证第0020077号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办处XX房屋腾空交付区征收办拆除。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撤回《XX公园和XX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