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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袁宏与邹城市北宿鑫农供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宏,邹城市北宿鑫农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袁宏。被执行人邹城市北宿鑫农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峰。担保人杨广德,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凫山办事处和睦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3120430。本院在执行袁宏申请执行邹城市北宿鑫农供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杨某于2015年4月14日书写担保书一份,载明:“我自愿为邹城市北宿鑫农供销有限公司与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担保。如邹城市北宿鑫农供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前不能偿还本案的应付袁宏全部借款本息,由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杨某2015年4月14日”。此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全部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杨广德的财产,以担保人杨广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徐瑞东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