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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被告胡xx、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胡xx,梁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45号原告赵xx,男,被告胡xx,男,委托代理人梁xx,女,被告梁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被告胡xx、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富审 判 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才湛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