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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临海市海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海市海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684号原告: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号。诉讼代表人:潘桦,台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临海市海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回浦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L55127757W。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与被告临海市海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越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