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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明芳与谭秀琼、刘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芳,谭秀琼,刘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894号原告:郭明芳,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王龙,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秀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厚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芳诉被告谭秀琼、刘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记员漆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