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明芳与谭秀琼、刘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芳,谭秀琼,刘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894号原告:郭明芳,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王龙,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秀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厚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芳诉被告谭秀琼、刘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记员漆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