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0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阿芝金洛与姚正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芝金洛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0执14号申请执行人:阿芝金洛被执行人:姚正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阳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姚正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正英工资,每月2000元,冻结期限(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