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突泉县支行(以下简称突泉县农行)与被上诉人卢雷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7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期间,上诉人郭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朱常胜代理审判员 德 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