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俊新与曹广伟、李胜利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新,曹广伟,李胜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758号原告:黄俊新,男,满族,1939年1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曹广伟,男,年龄不详,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被告:李胜利,男,年龄不详,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委托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俊新诉被告曹广伟、李胜利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新撤回对被告曹广伟、李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俊新负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