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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俊新与曹广伟、李胜利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新,曹广伟,李胜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758号原告:黄俊新,男,满族,1939年1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曹广伟,男,年龄不详,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被告:李胜利,男,年龄不详,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委托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俊新诉被告曹广伟、李胜利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新撤回对被告曹广伟、李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俊新负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