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5817号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西路1号会所A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红,女,1961年5月9日出生,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舒,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英国兰德梅尔公司��京代表处中国首席代表。委托代理人石连波,男,1959年8月2日出生,北京中天瑞丰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方馨公司)与被告王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宸方馨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学红、李晓红,被告王舒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连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宸方馨公司诉称:2004年1月28日,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与北京北方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作为北京北方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境界”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约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收费标准及其它条款。自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宸方馨公司全面履行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境界物业管理公约中约定的各项物业管理义务。被告王舒系境界小区48号楼X室的业主,其于2008年2月24日入住该小区。被告王舒物业管理费仅交纳到2012年4月9日,截止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王舒共欠物业费27300元。原告华宸方馨公司多次上门催要,被告王舒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舒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7300元;2、要求被告王舒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舒辩称:我是境界小区48号楼X室的业主,原告华宸方馨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我不同意原告华宸方馨公司诉讼请求。原告华宸方馨公司在保安、保洁、绿化等方面未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其对涉案小区南门外水站占道和噪音扰民问题一直未解决。2012年我与涉案小区南门外水站发生冲突时,原告华宸方馨公司没有尽到物业公约里维护小区秩序的义务。以上诸多事实说明,原告华宸方馨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境界物业管理公约,其无权主张相应的服务费用。另外,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2011年和2012年的物业费,扣除我认为原告华宸方馨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费用后,共交纳物业费11412.93元。后我到原告华宸方馨公司开发票时将扣款说明及明细交给原告华宸方馨公司财务处,原告华宸方馨公司没有答复我就给我开了发票,我认为原告华宸方馨公司认可扣款说明。原告华宸方馨公司称其多次上门催要,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并非事实,我一直同意全额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的物业费,我先生几次带着信用卡到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交纳物业费,原告华宸方馨公司工作人员均拒绝收取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舒系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境界”小区48号楼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286.88平方米。2004年1月28日,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与北京北方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作为北京北方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境界”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同时约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收费标准及其它条款。被告王舒于2008年2月24日办理入住手续,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境界物业管理公约,该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计算;物业管理费收取方式为一次性先行支付一整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产权人、使用人应在上一年度物业费到期前,及时交清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舒对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主张其欠交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及数额没有异议,其同意交纳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4月27日的物业费共计20811元,不同意交纳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6489元,因为其已向原告华宸方馨公司送达扣款说明及明细。原告华宸方馨公司表示没有收到也不认可被告王舒的扣款说明及明细,其之所以一直拒绝收取被告王舒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的物业费是因为被告王舒不补交2012年的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境界物业管理公约、承诺书、分户计算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作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境界”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舒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接受原告华宸方馨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用,故对原告华宸方馨公司要求被告王舒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舒不同意全额交纳物业费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舒给付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共计二万七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舒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