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凤梅、胡宝山与张庆营、陈淑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梅,胡宝山,张庆营,陈淑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83号之二原告李凤梅。原告胡宝山。被告张庆营。被告陈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梅、胡宝山与被告张庆营、陈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5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张庆营、陈淑莲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小商品城号的房产。现该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庆营、陈淑莲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小商品城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