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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凤梅、胡宝山与张庆营、陈淑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梅,胡宝山,张庆营,陈淑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83号之二原告李凤梅。原告胡宝山。被告张庆营。被告陈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梅、胡宝山与被告张庆营、陈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5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张庆营、陈淑莲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小商品城号的房产。现该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庆营、陈淑莲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小商品城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