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1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齐桂青与章桂芬、徐惠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桂青,章桂芬,徐惠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桂青,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章桂芬,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惠轩,女,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齐桂青与被执行人章桂芬、徐惠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5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桂青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桂芬、徐惠轩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19553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34113.22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1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陈 丰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