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丁碧珍、林加转与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转,丁碧珍,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林加转,男,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申请执行人丁碧珍,女,回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被执行人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千亿大厦十一层。法定代表人:曾永生。丁碧珍、林加转与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泉仲字第1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碧珍、林加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第14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