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玉明诉张培春、李红梅、慕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张培春,李红梅,慕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82号原告刘玉明,男,汉族。被告张培春,男,汉族。被告李红梅,女,汉族。系张培春妻子。被告慕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诉被告张培春、李红梅、慕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理费497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