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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玉明诉张培春、李红梅、慕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张培春,李红梅,慕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82号原告刘玉明,男,汉族。被告张培春,男,汉族。被告李红梅,女,汉族。系张培春妻子。被告慕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诉被告张培春、李红梅、慕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理费497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