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4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贵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朱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481-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被执行人朱贵喜。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贵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3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贵喜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贵喜于2016年6月15日主动履行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300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