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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7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张某某脱逃,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因中止原因消失,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云居网吧内,趁被害人漆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R9m型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90元。2016年5月21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大学城一网吧内将张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漆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上网记录,价格鉴证意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经济损失229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漆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