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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彬彬与刘小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拒绝履行,称唐某某给付的彩礼系其父母接受,致使该判决书确定的由刘某某返还唐某某彩礼95220元无法执行。经本院院长左文立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监庭作出(2016)1023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华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刘某某返还唐某某彩礼95220元;二、唐某某对彩礼返还以财物纠纷另案起诉,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倪荣贵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