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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林礼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林礼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313号原告黄建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被告林礼锦,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新与被告林礼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新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新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黄建新负担。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