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林礼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林礼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313号原告黄建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被告林礼锦,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新与被告林礼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新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新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黄建新负担。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