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锦芳诉被告康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芳,康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19号原告高锦芳,女,汉族。原告康守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锦芳诉被告康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锦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