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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锦芳诉被告康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芳,康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19号原告高锦芳,女,汉族。原告康守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锦芳诉被告康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锦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