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胜春与王木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春,王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黄胜春。被执行人王木生。本院在执行黄胜春与王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0860元。经过本院多方采取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李超群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